《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19号)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91号公告,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评审主要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其中,书面评审是现场审核的基础,以确定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审核准则的符合性。 进口废料资质证书专业代理:AQSIQ、国内收货人、进口许可证(批文) 电话/微信: Q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清单,法规文件没有规定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格式和内容,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制度”、“规定”或者“程序”应在其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体现。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获得ISO9001等体系认证及其它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组织,除提供获批的代理进口文件外,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比如,对于进口废塑料、废五金的,应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的层次、结构和名称等可根据公司的实际自行规定,但应涵盖法规要求,说明中的序号*.*分别对应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考核条款,便于对照理解)。91号公告中的考核要求不是质量管理的全部,也没有涵盖IS9001:2008所有条款要求(如无5.2、5.3、5.6、7.1、7.2、8.2.1、8.4等条款要求),更不能包括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但企业提交申请**般应对公司建立的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内审、管理评审)并确认满足法规要求后再提交。故以下说明旨在帮助申请人对法规文件的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文件和记录得策划请以法规性文件和有关国际标准要求为准: 1 质量手册 1.1,1.4,2.3 申请人应提交已付诸运行的质量手册,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贸易型的收货人应有加工利用单位的控制程序,以控制废物原料的流向及其环保安全)、工艺流程图、适用法规与标准清单、质量手册的批准页、公司概况、公司岗位职责及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职责分配表、引用标准和法律法规、手册说明和管理等内容。加工利用单位的情况可在现场考核时验证。 2 文件资料控制程序 1.2 申请人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更改、作废流程做出规定,对外来文件的管理作出规定。 3 记录控制程序 1.3 申请人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对记录的更改使用做出规定,同时规定记录应清晰、整洁、易于识别和检索。 4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2.2 申请人应有文件化的规定确定进口废物原料所必须岗位及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体系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落实。 5 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 3.1,3.2 申请人应建立文件化的规定对采购控制进行规定并确保采购环节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要求。比如:采购文件中是否注明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环控标准的条款,并明确对不合格货物履行退运义务责任人等内容。 对供货商选择与评价作出规定,选择与评定规定中应包括检验检疫的要求,比如:是否将供货商必须获得总局的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作为选择供货商的标准要求等。 6 加工利用单位(或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4.1,4.2,4.3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进口废物原料交付控制程序,确保废物原料交付合法、合规的加工利用企业。单纯贸易型企业可不建立生产过程控制程序,但应随之而制定的就是加工利用单位控制程序。 7 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1 申请人应对追溯和标识控制作出规定,对过程和产品进行标识,以便于追溯,特别是对进口原料的标识与追溯控制应作出明确。 8 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7.1,7.2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运输、入库、贮存、保管和交付控制程序确保废物原料在搬运、储存等环节不发生撒、漏等环保问题。 9 监视测量控制程序 2.1 申请人应由监视测量设备管理规定,具备与进口废物原料安全监控指标相适应的的检测手段及能力,以及对计量检测器具和生产设备的管理与控制情况。贸易生产型企业应明确检测手段和能力,具备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并明确其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符合其周期检定要求。对单纯贸易型申请人应有对进口废物原料利用单位的控制方法和途径。审核是应验证上述控制的证据。 10 内审(体系评价)程序 鼓励企业建立该程序。 必要时,企业可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前自我评价合格并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对内审(体系评价)做出规定,规定内审(体系评价)的周期,通过内审(体系评价)发现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整改提高。申请人应在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并确认满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后再向检验检疫机构交注册登记申请,而这些评价的证据往往是内审、管理评审或体系评价报告。 1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1,5.2 申请人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对包括进口原料不合格在内的不合格情况进行控制,相关的控制应符合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比如:企业是否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入厂检验及加工利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在**时间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主动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及处理。 12 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1(32) 申请人应有产生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的要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