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实施登记的公告 翼资(杭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Q 电话: 一、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 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收货人。 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收货人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五、收货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六、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 (五)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六)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 (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七、申请登记的收货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五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六条规定或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积极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或对已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收货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